《賦稅》2009/5/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新臺幣140,000元,該局以陳君及其配偶當年度並未設籍於該址,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不合,乃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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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全球經濟不景氣,使得各行各業營收明顯較往年下滑,目前,又逢每年結算申報期間,為了節省開支,不少營利事業發現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之好處還不少呢!例如:得比照會計師簽證申報享有較高之交際費限額、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抵適用,及得依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計算其暫繳稅額等租稅優惠,所以紛紛詢問如何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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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臺中訊)本(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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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短漏報所得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法將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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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釋,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其遺產稅參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意旨辦理。該行政法院見解係認為,被繼承人將其即將成為遺產之現金,經由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之方法轉換為保險給付,被繼承人以現金一次給付保險費後,保險契約生效,於要保人死亡後,其受益人即繼承人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所得,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為繼承人,顯係為規避遺產稅;雖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但稽徵機關依被繼承人投保動機、時間、投保與事故發生之時程及健康狀況等經驗法則,判斷其顯係為規避遺產稅時,支持稽徵機關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調整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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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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