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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訓支出與業務無關,遭到補稅

《賦稅》2009/2/24
政府為鼓勵公司培育受雇員工,以提升國內產業界的生產技術,發展更精密及高難度技術的新興產業,並突破我國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對公司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除了可列為營業費用之訓練費外,還可以用來抵減30%之稅額,南區國稅局在97年度就核准了401家公司適用人才培訓投抵,核准抵稅金額更高達6,700多萬元。
  不過政府的美意卻導致許多公司浮報該項支出,偏離了真正抵稅優惠的立法意旨。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5百餘萬元中有一筆大額的國外訓練費用共3百多萬元,經深入查核,係任職於公司僅有2個月之員工林君出國進修,由公司補助其學費、旅費及相關膳雜費用,該員工係公司負責人的兒子,由於其進修的學校係美國知名大學的營建工程研究所,與公司經營食品及飲料製造業顯不相關,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近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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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二者不同,適用時應請注意。

《賦稅》2009/2/2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98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0577460號令訂定發布。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國稅局另外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達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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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新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當年度為交貨年度

《賦稅》2009/2/2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新購置設備或技術,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之設備或技術,得在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所稱「當年度」,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6款規定,係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局於審理轄內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公司將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年度誤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抵減證明之年度,申報抵減該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因該核准抵減證明內有數台機器之交貨年度分屬前後兩個年度,整個申請案之購入設備金額雖達新臺幣(以下亦同)60萬元以上,惟依交貨年度,則各年度購入設備金額未達60萬元,與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不符,無法適用抵減稅額之優惠,該局針對類此情形之案件,均依規定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應避免前述情形發生外,另自95年度起,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僅包括購置價款、運費及保險費,已不包含安裝費等其他費用,申報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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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賦稅》2009/2/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LCM(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於營所稅申報時究竟可不可以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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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財政部業於97年12月29日公告。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其基本所得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未達10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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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賦稅》2009/2/25
(臺中訊)經濟部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自91年5月1日起執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廠商如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所繳土地租金得抵繳承購土地應繳價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致生營利事業對於承租期間所支付之租金得否列為租賃期間之租金費用,及由租轉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是否應列為其他收入產生疑義。為明確規範上開營利事業於承租期間及承購時之相關課稅處理,財政部乃做出解釋,分述如下:

一、 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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