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說明會之支出應列為交際費科目,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列報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年度中發生各項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性質列報於各項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列報於其他科目。
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26)
- Feb 27 Fri 2009 11:09
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 Feb 27 Fri 2009 11:08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核實認定。亦即佣金支出之認列,應以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與經營業務有關且為必需之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與代理商乙公司簽訂居間仲介契約,並按合約內容支付佣金及取具憑證,惟該代理商乙公司實際為甲公司之關係企業,且提供之服務為推廣業務,並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事實,爰剔除甲公司佣金支出。甲公司不服,主張確已按合約支出佣金且已取得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之憑證,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佣金之給付係以仲介勞務之提供為斷,代理商既未提供任何仲介勞務,自無需給付佣金,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 Feb 26 Thu 2009 15:45
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賦稅》2009/2/26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 Feb 26 Thu 2009 11:51
差旅費需與業務直接相關,始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差旅費需與業務直接相關,始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賦稅》2009/2/26
該分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數筆赴日差旅費合計80萬餘元,經該公司說明係派員赴日本進行技術指導所支出的機票、住宿等差旅費,已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不過,經該分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並未與日本有往來,尚難認定與業務有關,核屬於該公司經營業務以外的費用,不能認列為該公司的費用,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稅20萬餘元。
- Feb 26 Thu 2009 11:48
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外牆出租,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王小姐來電詢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外牆出租,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賦稅》2009/2/26
該分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因此不能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Feb 25 Wed 2009 17:24
投資損失認定時點應以所投資事業因減資而發生損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投資損失認定時點應以所投資事業因減資而發生損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賦稅》2009/2/10
該局指出,甲公司94年度列報投資損失3,300萬餘元,該局以被投資之乙公司因減資及清算而發生之損失,其減資基準日為93年12月20日;另以其提示之乙公司清算核定通知書係96年3月始經該局核定,非屬94年度投資損失不予認列。甲公司主張乙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日雖非94年度,卻未相對追認應認列年度(93年度)投資損失,另已提示乙公司94年度解散登記及95年度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函等證明文件供核,且乙公司已就剩餘財產按股權淨值比率分配,該投資損失已實現,請准予認列云云,申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經就甲公司提示之乙公司93年11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經濟部准予登記解散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函及清算核定通知書等資料查核,系爭投資損失係被投資之乙公司減資及清算之損失,乙公司之減資基準日為93年12月20日,另查甲公司於95年度取得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及96年3月經該局核定清算損失,核均非屬94年度投資損失,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務請依相關規定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免遭剔除補稅。
- Feb 25 Wed 2009 17:24
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應俟確定年度始可列報
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應俟確定年度始可列報
《賦稅》2009/2/10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3年度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該局以其中600萬餘元係沖轉乙公司93年度應收帳款,債權未逾2年且未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93年度呆帳損失尚未確定,乃否准其列報為93年度呆帳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4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93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係全數由乙公司開立之應收票據轉列,乙公司93年度爆發財務危機惡性倒閉,致應收票據陸續退票,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系爭應收票據其中一筆已取得債權憑證,在對象相同之情形下,其餘應收票據無收取之可能,應已符合呆帳認列之條件,請准予追認云云,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0年度判字第26號判例意旨,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因此,該局特別呼籲,不要任意選擇列報年度,以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 Feb 25 Wed 2009 17:22
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經協商和解而免除之債務之規定
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經協商和解而免除之債務之規定
《賦稅》2009/2/10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之其他應付款較上期減少1,000萬餘元。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係甲公司於95年間與債權人A公司協商和解而免除之債務。渠等免除之債務,依前揭法令規定,係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由甲公司併入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案經該局調增該所得後,補徵250餘萬元。
- Feb 25 Wed 2009 17:21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規定
《賦稅》2009/2/10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 Feb 25 Wed 2009 17:21
應付土地租金逾二年仍未給付,遭調整補稅
應付土地租金逾二年仍未給付,遭調整補稅
《賦稅》2009/2/10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 Feb 25 Wed 2009 16:33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開始申請了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開始申請了
《賦稅》2009/2/12
另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重估資產範圍限於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三類,如土地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 則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辦法。
- Feb 25 Wed 2009 16:31
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如何認列
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如何認列?
《賦稅》2009/2/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 Feb 25 Wed 2009 16:30
公司為員工投保符合稅法規定之團體壽險得認列為費用
公司為員工投保符合稅法規定之團體壽險得認列為費用
《賦稅》2009/2/13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而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可以認定為費用。另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 Feb 25 Wed 2009 15:54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攤提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攤提
《賦稅》2009/2/17
南部某家科技甲公司於93年初接受A君以「線性運動軸承」之專門技術作價6,000萬元為股本投資,甲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6,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甲公司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300萬元,南區國稅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係於91年間與A君達成協議,以6,000萬元股份交換A君研發之「線性運動軸承」之權利,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甲公司股權之對價,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甲公司,而非讓與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甲公司的攤提費用300萬元,補徵稅款75萬元。
- Feb 25 Wed 2009 15:37
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9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9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賦稅》2009/2/18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 Feb 25 Wed 2009 15:32
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於98/1/23日備查定案
《賦稅》2009/2/19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而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又依同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經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上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3條明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 Feb 25 Wed 2009 15:28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賦稅》2009/2/20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萬元,該公司主張該筆呆帳損失已實際發生,惟經查核,該筆呆帳損失20萬元係因其90年度2筆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而轉列為呆帳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6款規定,逾期2年經催收而無法收回之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等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債務人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核實認列,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相關催收證明文件,於法不予認定。
- Feb 25 Wed 2009 15:20
營利事業購買舊建物拆除重建新建物,舊建物之購價及拆除費用應計入新建物之成本,不得列為損失
營利事業購買舊建物拆除重建新建物,舊建物之購價及拆除費用應計入新建物之成本,不得列為損失
《賦稅》2009/2/23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於93年間標購位於高雄縣鳳屏一路房屋後,能設水電而不為及不予修繕、粉刷,僅供作倉庫使用,未及半年,即予報廢撤除,並將舊建物標購價格1,600餘萬元列報為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損失,經該局查核後,依規定予以轉列新建辦公室、廠房之成本。該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 Feb 25 Wed 2009 14:59
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賦稅》2009/2/23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 Feb 25 Wed 2009 14:57
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適用疑義
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適用疑義
《賦稅》2009/2/24
該局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