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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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固定資產-土地金額5億餘元,經查其中於同年3月間新購入土地2億餘元為未經利用之閒置土地;另外,公司銀行借款於同時間亦增加2億餘元,因公司無法提出以自有資金購買上開閒置土地之證明文件,於是被國稅局認定其資金來源係向銀行借款而來,乃依規定以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3.5%計算,調減利息支出800餘萬元,補稅額2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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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若無法提示其出售房屋部分相關費用之確實憑證,應按房地售價比例 計算,認列該銷售房屋之營業費用,該見解獲行政法院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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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請記得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俾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調整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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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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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徵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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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之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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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6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於98年2月5日核定,南區國稅局特別就本年度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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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直接有關,始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列為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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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因業務需要搭乘高鐵出差,車票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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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年4月30日財稅一第48780號令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關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債務人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償債務,應查明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結果之情形辦理。

  該局近來查獲債權人陳先生持有○○公司債權本金7.3億元、利息2.5億元,經執行法院拍賣該筆債權所設定抵押土地獲得1.2億元,陳先生即具狀聲請法院主張該筆債權利息不列入分配,惟執行法院以陳君並未放棄該筆債權利息之請求權而裁定仍應列入分配,本件因陳先生未再提起抗告而確定。

  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上開拍賣價金於抵充執行相關費用後,剩餘1.1億元應先抵充利息,等同陳先生於該年度收取債務人○○公司給付1.1億元之利息所得,經查陳先生並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併入該年度所得課稅後,並以違章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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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地借款之利息支出,必須以購買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認列方式。如果購置土地的用途是蓋廠房,係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於辦妥土地過戶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反之,購買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認列購地借款之利息費用時,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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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2
  年底各營利事業均會進行商品及固定資產之總盤點,盤點過後難免會發現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等需要報廢之情況,此時營利事業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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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企業競爭力,所得稅法第39條有盈虧互抵之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必須是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始能適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情節重大者,就會被取消該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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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支出,必須確有僱傭關係及執行職務事實,有實際給付者,應詳為保存薪資受領人基本資料、薪資明細清單、薪資印領清冊及支付證明等資料,以減少困擾。營利事業遭檢舉虛報薪工資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誤解遭虛報或溢報薪資型態如下:1. 員工實際收到薪資金額為營利事業扣減全民健保費、勞保費等項目後之薪資淨額,致納稅義務人誤解扣繳憑單薪資總額溢報,呼籲營利事業請詳予記載薪資結構明細,以利稽徵機關勾稽。2. 營利事業雇用短期臨時工,因屬短期僱傭關係對列報其薪資之對象較無印象,呼籲營利事業應保留薪資受領人基本資料及支付證明,並輔導薪資受領人於印領清冊上親自簽名,以減少雙方糾紛。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若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除予以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電話:04-23051111轉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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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9
  在追求速度與效率的經濟時代,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廣告的運用為最直接的宣傳工具,所以五花八門的廣告充斥街頭,尤其是大型又新潮的廣告看板,更能發揮它的功效,故近年來商家租用大樓牆面或在空地裝置大型廣告看板,有愈來愈增加的趨勢,不過租用期間如有跨年者,廣告費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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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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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外新聞供應商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財政部94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及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規定課徵所得稅。另財政部7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7564565號函有關美聯社及路透社等外國通訊社,提供新聞資訊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98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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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本公司員工者,依現行財政部相繼發布之函釋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皆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惟上述獎酬工具中公司以低於買回庫藏股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其涉及庫藏股折價部分,應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乘以每股折價計算之庫藏股交易折價總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庫藏股交易溢價部分(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高於公司先前從市場購入自家公司股份之平均買回價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第3目規定,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公司不得以低於平均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惟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放寬公司得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而公司認列薪資費用時之計算基礎係將董事會決議宣告以庫藏股票轉讓員工之日,以每股員工得認購庫藏股票權利之認購權利價值(依現行規定係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每股公平價值)乘以宣告轉讓予員工之總股數算出薪資費用,而該選擇權評價模式考慮因素尚包括轉讓予員工價格、存續期間、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等六大因素,故當庫藏股折價時(即公司願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公司員工認購),其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之每股員工認購庫藏股之選擇權價值愈大,故其可認列之薪資費用即愈高。

  惟當公司於庫藏股溢價時,因其出售所得係屬股份交易性質列為免稅所得,基於衡平原則,其庫藏股票為折價時,其折價價值(轉讓予員工價值)將透過選擇權評價模式包含於其內,故包含於該薪資費用內之庫藏股交易折價自不得列為費用,應於員工認購年度(若有約定應符合一定條件既得者,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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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全球經濟不景氣,使得各行各業營收明顯較往年下滑,南區國稅局為了愛心辦稅,特別說明該局在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常見營利事業容易疏誤漏報的收入有外銷收入、兌換盈益、保險賠償收入、銀行定存利息及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增益等,希望營利事業能避免短漏報情事,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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