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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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5
  每年3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以及配發多少股利,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但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截至上年度止帳載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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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0
  營利事業營業發生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於經營轉虧為盈時,可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盈餘年度之純益中扣除,俾健全財務結構;惟若公司係因核定免稅所得大於全年所得額,致課稅所得產生之虧損,由於全年所得既無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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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0
  年底縣市長選情日見緊繃,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在陸續產生中,隨著輔選活動如火如荼的展開,您想捐贈競選經費給擬參選人嗎?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注意捐贈期間及金額上限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喪失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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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老人福利協進會,符合一定條件者,自97年度起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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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8
  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為其他營利事業擔保,所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損失,可否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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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零售批發業、餐飲業,甚至從事加工生產等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雙方約定建物完成後,該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而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建物,這種類型的契約,由承租人所支付的建屋工程款,性質上屬地主之租賃收入,給付時不用扣繳,但是要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地主之租賃收入並申報免扣繳憑單,惟土地出租人如屬營利事業,並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依法就租賃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者,得免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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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原、物料遭受竊盜是否應向國稅局報備及該筆竊盜損失如何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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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因全球金融風暴引發歇業潮,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稅務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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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可先扣除200萬元之扣除額後,再依徵收率10%計算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又所稱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奬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企業併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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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桃園訊) 自從棒球經典賽後,推廣體育活動已成新的全民共識,如何留住好選手、創造好的體育環境,讓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也是目前政府努力的目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錢贊助棒球、高爾夫等體育活動,除了可以提升我國體育水準,同時可提高企業知名度、社會形象,而且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體育活動之支出,也有可列報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之鼓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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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預付購置設備款及未完工程之借款申報利息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列作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不可作為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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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減除之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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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稽核稅務案件時,發現有經營電子測試儀器及設備之設計製造與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漏報外銷收入及三角貿易佣金收入,涉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案補罰約1,200萬元已發交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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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7
  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7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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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開始施行之日起,營利事業向來視為免稅所得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已需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課稅,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該部分所得如係因買賣交易而產生,尚不發生適用疑義,倒是因期末評價所認列跌價損失於日後發生之回升利益,是否亦應認定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邇來迭為會計師及公司財務人員所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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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於98年2月5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者,除應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外,並應注意應於申報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有關應注意事項,該局整理臚列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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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亦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決算申報期限之起算日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第09604136230號釋令,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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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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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所有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不需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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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國外個人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契約、銀行匯款證明及其他具有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文件,以憑查核認定。若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應提出正當理由及上述規定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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