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扣繳須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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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診所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就應扣未扣稅款處罰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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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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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解散後,相關扣繳及股利憑單應於何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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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公司因違法侵害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其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公司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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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基金會楊小姐詢問,該基金會係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有1筆現金捐贈給寺廟,聽聞目前有法令規定,必須填發扣繳憑單申報,是否真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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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經濟不景氣遭公司資遣,自行創業成立獨資商號,初次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所得稅法扣繳申報之相關規定不清楚,以致於給付出租人租金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事宜,而遭到處罰。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甲君於96年3月間申請獨資商號營業設立登記,並為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當年度給付租金30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30,000元,經該局通知扣繳檢查後,始於97年10月補報扣繳憑單,已違反前揭稅法規定,該局爰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30,000元。扣繳義務人甲君不服,主張其為第1年承租房屋,不知相關稅法規定,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處分。該局指出,民眾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給付租金,事業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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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國內廠商於給付賠償金時,應依法按20%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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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爾來全球環境不景氣,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扣繳單位依規定應一次給付之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而採分期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行,時有所聞。依財政部9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0910451612號函釋規定,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如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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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賦稅》2009/2/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設立的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經常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辦理扣繳,許多民眾亦詢問其每月薪資是否可不被扣繳或扣繳稅額如何計算等疑義,因涉及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該局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扣繳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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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如有短扣繳稅款情事,仍應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賦稅》2009/2/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公司於給付租金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率按給付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如經查獲除責令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仍應就該應扣未扣稅款處罰1倍或3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公司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92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租金,經該局查獲按居住者扣繳率10﹪扣繳稅款,甲君雖已依限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應按短扣繳稅款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並確定在案。

本件○○公司於92年與乙君代理人丙君簽訂租賃契約時,乙君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又本件租賃契約係○○公司與代理人丙君處理簽約事宜,而非出租人本人與公司訂立,雖主張代理人提示委任狀、新臺幣存款帳戶等資料,惟○○公司既係股票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健全,卻未質疑出租人為何無法親自簽訂租賃契約時,就出租人之身分加以查證,逕依給付境內居住者租金,辦理扣繳,核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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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於何時扣繳及歸戶課稅?

《賦稅》2009/2/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承租之房屋所給付之租金,因房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因而將租金提存於法院,應於何時扣繳稅款並於何時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所得者之報酬…等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另依財政部61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30575號令規定,向法院提存之租金俟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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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賦稅》2009/2/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已於98年2月2日截止,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應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所得憑單申報資料錯誤申請更正時,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外,依錯誤情況分別應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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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每月薪資給付日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者,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計算應扣繳稅額

《賦稅》2009/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稅款。若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如年假)而扣繳義務人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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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於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

《賦稅》2009/2/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聯合執業之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98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稅額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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