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於接獲國稅局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時,若係因出售房屋被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額不服時,可至該原出售房屋之所屬縣市稅處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以茲核對。該處時常接獲民眾詢問已出售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但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不僅在電話中不可告知納稅人其房屋評定現值,且因該房屋已出售當事人非目前之所有權人,更無法告知該房屋之評定現值,又因房屋會逐年折舊或因增改建後,房屋評定現值與出售當時或有不同。
  該處進一步表示:為方便納稅人查對或申報綜合所得稅,自即日起本處及各分處全功能服務台可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該證明書僅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使用,因此對於曾有出售房屋但未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之民眾,可攜帶身分證至本處服務科及各分處全功能服務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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