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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政府掌握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區域營運中心之契機,創造優質之企業經營環境。財政部最近採取下列三項簡化措施,以促進跨境貿易貨物安全與便捷,降低廠商經營成本,有利廠商利用臺灣國際通商口岸作為貨物轉口或加工據點,增加對臺灣之投資,並在臺灣成立全球營運總部,提高我國經濟成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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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稅總局表示,「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多有未符法制慣例之處,其所規定內容及各相關表單亦已不符實際,爰予以通盤檢討修正,並自98年11月1日生效。

  關於名稱部分,本「注意事項」所規範之實質內容為處理國際船舶需用各類物品(除專用物料、船員食用品及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外,尚包括船舶及船員需用新臺幣等)向海關申請驗放之作業規定,爰將原名稱「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修正為「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俾符實際。

  為配合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程序,將輪船公司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於申辦船舶專用物料時,各業者使用之「物品清單」、「准單」及「供應船舶用品、日用品申報表」3者合併,並修正表格名稱為「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表格內另增加「海關核准章戳及日期」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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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稅總局表示,據業者反映,目前部分關稅局辦理押運作業時,除憑報單或准單之放行通知所附帶之條件辦理押運外,另須事先填妥書面申請書,向海關稽查單位提出申請,方能辦理押運,不但費時不經濟,徒增營運成本,且無法落實節能減碳及無紙化之目標。


  為落實押運便捷化作業、簡化通關作業表單,對於經海關核定或電腦抽中押運之進口、出口、轉運及保稅等貨物,關稅總局業已函知各關稅局,自即日起,憑報單或准單之放行通知所附帶之條件辦理押運,免另行填具押運申請書,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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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稅總局表示,鑑於我國出口貿易深受全球金融風暴波及,財政部為提升外銷廠商出口競爭力,擴大退稅範圍,自本(98)年3月30日起,解除「外銷品可沖退稅額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FOB 1﹪以下者不予退稅」之禁令,為期1年,至99年3月30日止


  該總局稱,此項優惠措施施行4個月來,申請退稅案件計達3百餘件,申退金額已逾新臺幣2千3百餘萬元。關稅總局呼籲所有符合條件之外銷廠商把握良機,儘速申辦。廠商如有沖退稅疑義,請向海關查詢,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533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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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4/7

  關稅總局表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廠商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案件,其額度之核給,由各關稅局依下列規定逕行核定,請業者預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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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3/30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外銷品出口退稅制度可實質降低業者營運成本,降低業者接單門檻,進而帶動外人投資與勞動人口的增加,提升出口競爭力,考量我國產業主要以進口原料加工製造,且關鍵零組件多數仰賴進口,值此國內景氣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之特殊情況,廠商普遍經營艱困,希望能省則省,財政部於是秉持「該退的儘量退,提供出口商更多誘因」之原則,同時參酌各國退稅制度,除已於今年2月中旬檢具歷年已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清單,函請農工產業主管機關就是否恢復退稅表示意見外,並積極就現行有關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ㄧ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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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進口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欲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銷毀者,應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俾利日後關稅局辦理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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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3/5
  台北關稅局表示,自本(98)年1月12日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市面香菸價格隨之調升,同時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入境也有明顯增加之趨勢。為維護民眾自身權益,該局特別重申攜帶免稅菸酒之相關規定,以利旅客順利通關。

  該局指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限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為限。旅客如攜帶超逾免稅範圍之菸酒,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若超過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等限量者,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換言之,旅客攜帶菸酒入境,除酒1公升、菸1條可免申報且免稅外,另酒4公升、菸4條應申報並完稅進口,超逾前開限量部分,另應檢附上開核准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需辦理退運國外。

  該局表示,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入境,匿未申報或規避檢查經查獲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尚須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局除籲請民眾遵守外,並請航空公司及免稅商店、旅行業等業者配合法令宣導,以免旅客觸法而權益受損。如民眾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該局稽查組免付費專線:0800-311-006,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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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品進出口通關,應填具申請書及物品清表

《關稅》2009/2/13
台北關稅局表示,近期有部分報關業者因不熟稔展覽品之進出口通關作業及相關法規規定,致影響展覽物品之進出口通關,經該局承辦人員協助後,方完成貨物提領順利展出。因此,該局呼籲辦理展覽品通關之納稅義務人應事先瞭解相關法規並預先申報,以加速貨物通關。同時,業者可利用免稅規定,配合時尚流行趨勢,免稅進口展示貨物,以降低成本,爭取商機。

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進口供展覽之物品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另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相符者。海關為辦理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已訂頒「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明定業者辦理展覽物品進口時,應依該作業要點所附格式,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及「進口展覽物品清單」,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核准者方能以納稅辦法代碼「73」繳押進口,並於限期內原貨退運出口後,申請退還押金,達到免稅目的。又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5條規定,運往國外之展覽物品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期限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該局表示,相關申請文件之空白表格可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mp.asp)/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稅款優待/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附件下載區,點選下載或列印。如有相關作業疑義,請電洽該局進口組服務電話:(03)3834161分機214,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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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分公司及本公司申設2家以上工廠報運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受人」之出口通關程序

《關稅》2009/2/25
為因應業者通關之需求,高雄關稅局自98年2月17日起簡化出口貨物通關程序。凡本公司與分公司及本公司申設2家以上工廠報運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受人,如已個別申報出口報單,得將貨物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方式辦理通關。
高雄關稅局表示,簡化該出口通關程序後,設有分公司及2家以上工廠之業者,可先行將兩批以上之出口貨物併裝入櫃,不需分批進倉待放行後再合併裝櫃,除可節省業者成本及通關時間外,又可避免貨物因裝卸或運送而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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