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其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資料、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附件,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亦得享有該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跨轄區申報收件服務。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申請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因資料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經查明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所列各款之情事(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非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97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因進銷項資料登錄錯誤,致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但若該公司係採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且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可免予處罰;若均在7﹪以下者,除符合前述5﹪規定免罰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聯絡人:大安分局楊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補充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
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
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補充二: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
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補充三: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
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
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
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
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
鍰。
四、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
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
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五、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
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
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
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
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
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
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
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
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
鍰。
四、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
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
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五、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
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
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
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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