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119)
- Mar 07 Sat 2009 09:54
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可適用減輕或免罰規定
- Mar 07 Sat 2009 09:40
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可適用減輕或免罰規定
《賦稅》2009/3/5
- Mar 04 Wed 2009 17:17
廠商進口含三聚氰胺之食品經銷毀者,得依關稅法第64條第1款退還已繳納之進口關稅
- Mar 04 Wed 2009 17:11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但計算錯誤致短、漏報銷售額,仍應處罰
《賦稅》2009/3/3
- Mar 03 Tue 2009 13:51
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後,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貨物,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得准予扣抵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後,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得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一般交易實務上常有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租賃公司後,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該公司買回原所出售貨物之情形,倘該租賃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分期付款利息,並將利息收入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該貨物之營業人取具該紙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等貨物或勞務 ,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情形外,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Mar 03 Tue 2009 11:56
代購模具在國內使用之租稅差異
- Mar 03 Tue 2009 11:39
旅客自國外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品不得轉供營業使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人至國外旅遊,常至免稅商店購買免稅菸酒回國,在不知法令規定情況下,將該免稅菸酒品於國內進行販售,該局提醒民眾,該行為已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規定,得以私菸酒論處。
該局查核A營業人自行攜帶免稅之中東菸草回國,因陳列於餐飲店內意圖販售,經菸酒主管機關查獲,以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視同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私菸,予以沒收處分。
- Mar 03 Tue 2009 11:34
自98年2月起,營業稅繳款書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其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至便利商店繳納,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表示:自98年2月起,營業人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401)或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403)或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404)之營業稅繳款書,其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該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來來、全家、萊爾富等便利商店繳納。
營業人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營業稅繳款書,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自行印製繳款書」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選單,選擇「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再選擇營業稅繳款書類別後,登錄相關欄項,以A4空白紙2張單面列印。
- Mar 03 Tue 2009 11:33
收購廢棄物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規定取得下列之進貨憑證:
1.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 Mar 03 Tue 2009 11:32
籲請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按其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桶裝瓦斯上下游相關業者,應按其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我國液化石油氣早期係由國營事業負責生產銷售,為順應自由化之世界潮流,近年來政府逐步開放總經銷及生產、進口。此一產業按其上下游分工,計分為生產及進口商、 經銷商、分裝場業、分銷商(即瓦斯行)。早期分裝場業僅為分銷商(即瓦斯行)代工,擔任運送及灌氣工作,真正交易相對人為經銷商及各地分銷商,此一代工時期係由經銷商開立統一發票予分銷商,分裝場再開立分裝、儲存費之統一發票予分銷商。惟自95年7月起我國瓦斯經銷體系已改變,不得再採用代工時期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上下游業者間之進銷貨均應依序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即生產及進口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經銷商,經銷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分裝場業,再由分裝場業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分銷商。相關業者如仍採代工時期之作法,居於中間商之分裝場業者未依規定取得上游經銷商進項憑證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下游分銷商,將涉及之違章情事,連帶造成上游經銷商涉有跳開發票之嫌,而下游分銷商則涉及取得非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之違章行為。
- Mar 03 Tue 2009 11:29
將原料、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銷售他國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臺中訊)王小姐問,其公司將原料運至國外加工,再運往他國銷售,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 Mar 03 Tue 2009 11:17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應如何開立發票
(臺中訊)近年來,由於景氣低迷,致使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日益增加,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就因應而生,向金融機構收買並催收這些不良債權。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有收取差價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中區國稅局表示,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時,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以原持有該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為抬頭之特種統一發票,並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免交付該金融機構。
- Mar 02 Mon 2009 18:00
外籍旅客來台購物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刺激消費,於92年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外籍旅客來台觀光,向國內貼有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並隨旅行於30日內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滿3千元以上者,該外籍旅客於出境時,可持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同時出示所購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等,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憑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為增進外籍人士、營業人及一般民眾對外籍旅客來台購物退稅機制的瞭解,包括相關法令與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名冊等資料之查詢,請上網進入該局網站,路徑為首頁/申辦查詢/查詢服務/其他查詢/外籍旅客退稅,歡迎點閱。
- Mar 02 Mon 2009 17:59
營業人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得否按日彙開發票釋疑
(本報訊)高雄市王小姐問: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1.5.28台財稅第0910453449號函釋規定,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如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可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彙開」字樣,並應於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各台號之營業收入
- Mar 02 Mon 2009 17:48
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最高以15%為限,免課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830號令,發布解釋令,規定高爾夫球場所收取之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15%為限。
- Mar 02 Mon 2009 17:43
預防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遭處補稅裁罰,特提供五點注意事項,供營業人防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謀取不法利益,及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特別提供下列5點注意事項,請營業人小心防範:
一、確認交易對象,務必索取其開立的發票,如與甲公司(行號)交易,應該取得甲公司(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不得收受其他公司(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
- Mar 02 Mon 2009 17:18
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工頭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以人頭供營造業報繳薪資,經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未辦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依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 Mar 02 Mon 2009 17:16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緝個人未辦營業登記經營中古車輛買賣,已依查得之資料函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繳營業稅。若未自動補報繳,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縱以個人名義從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買賣,若屬經常性銷售貨物者,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 Mar 02 Mon 2009 16:54
兼營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如有逃漏稅者會遭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行政院所屬某事業單位係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91至93年底應採用「兼營營業人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計算稅額,誤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致使年底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稅額計算時多列年底調整應退稅額,造成漏報營業稅額1,839,630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839,630元,並處0.5倍罰鍰919,800元。該事業單位主張因誤算各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致漏報營業稅額,非故意逃漏稅捐,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虛偽或不實陳述行為,依行政罰法第7條請求免予處罰,經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判決駁回在案。
- Feb 27 Fri 2009 10:48
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課徵營業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除由醫師主持一般眼科診療外,經營視力矯正配鏡之附屬業務,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眼科診所銷售視力矯正鏡片、鏡架,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