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繼承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扣除額應按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賦稅》2009/2/1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其所有○○市土地(持分1/15)予○○市政府之列舉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局以系爭土地係繼承取得,乃按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之16﹪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額32萬元。案經復查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無須繳納遺產稅,所取得之財產,純係無償、無對價之財產增加,而衡酌常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場交易行情亦較公告現值為低,其財產實質增加多寡,則不能依土地公告現值衡量,而應依市場行情評斷,故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其捐贈金額之計算,如准其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列舉扣除額,不啻提供高所得者於生前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留供其繼承人避稅之空間,有違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是國稅局依規定按甲君捐贈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之16﹪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額32萬元,並無不合,乃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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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賦稅》2009/2/16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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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未辦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所獲利益如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將補稅送罰
《賦稅》2009/2/1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有納稅人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
該局說明,民眾如購買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再行出售,其間所獲利益,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若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轉售予他人,其間所獲利益,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主動併入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最近調查轄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案件時,依據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雙方出現第三人且價格不同,發現該第三人係先以低價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於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再以高價轉售於土地登記之買方,即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於土地買方名下;而該第三人因簽訂買賣契約取得請求土地登記之權利,惟並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於土地買方,該第三人買賣之標的即非屬土地而為「土地登記請求權」,該買賣交易自非屬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範圍,應屬該第三人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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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產稅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追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且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納稅義務人應於6個月內補申報屬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有之請求權
《賦稅》2009/2/16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函釋明定,被繼承人遺產稅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追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該項屬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有之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應自稽徵機關就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被繼承人配偶之遺產稅,稽徵機關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該部分遺產稅之核課期間。
該局進一步表示,關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該局表示,該局除主動輔導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外,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該類案件,請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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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賦稅》2009/2/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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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仍應課贈與稅
《賦稅》2009/2/17
台南縣官田鄉的王太太問:我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要送給從小栽培我的大哥,聽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繳贈與稅,是真的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也就是說,只有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才可以免徵贈與稅,王太太與大哥是旁系血親,不能免徵贈與稅,必須按照贈與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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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被繼承人所遺保管箱,應事先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
《賦稅》2009/2/1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時有繼承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於往生後無法開啟該保管箱,因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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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繼母,申報遺產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特別扣除額
《賦稅》2009/2/23
陳老先生詢問,他的兒子不幸於年前過世,其繼母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父母特別扣除額111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陳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在民法上不認有母與子女之關係,即父續娶之妻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不適用父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扣除額,因此,僅陳老先生部分,得再加扣父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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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稅率10%
《賦稅》2009/2/2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1月23日生效,該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死亡於98年1月23日以後),均按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計稅,修正後的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1,200萬元,稅率由累進課稅改為10%單一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夫妻及有2名子女的四口之家為例,被繼承人之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90萬元,共計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846萬元,也就是說遺產總額未達1,846萬元者,無需負擔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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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賦稅》2009/2/23
(桃園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方式逃漏贈與稅,乃依客觀情事擬制有贈與事實之存在,並據以課徵贈與稅,以期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但為顧及社會上親兄弟明算帳確有買賣財產之事實需要,於確屬買賣財產時,依前揭法令但書規定,仍不予課徵贈與稅,至於有關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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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應就死亡時所遺之財產申報課稅
《賦稅》2009/2/23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為辦理母親遺產稅申報需要,於日前持相關文件向國稅局查調其母之財產資料,發現查得之全國財產歸戶清單中,只有其母生前所住之房、地資料,而其生前投資購買之基金則未見列示其中,是否該筆投資可以不用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稽徵機關實務上提供予繼承人查調之全國財產歸戶資料,由於時間落差關係,僅供參考之用,因此,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就被繼承人於死亡時實際擁有的財產列報為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林女士詢問的情形而言,雖查得之全國財產歸戶清單並未列示其母所擁有的基金資料,然該基金仍屬其母所遺之財產,應按基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淨值核算遺產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絕不能心存僥倖,僅依上述之「全國財產歸戶資料」申報遺產,否則不但無法辦理後續之產權移轉登記,被查獲時,除了補稅還要送罰,將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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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須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追繳贈與稅。
《賦稅》2009/2/24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者,追繳贈與稅時,其贈與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非以法院拍定價格計算贈與價值。
該局提供案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於9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後,於5年列管期間,受贈之農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予第三人,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未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乃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60萬餘元計算贈與價值,追繳贈與稅106萬餘元。甲君主張該農地經法院拍定金額僅270萬餘元,應依拍定價格計算贈與價值補徵贈與稅。惟依前揭規定,贈與之農地5年列管期間移轉,係按原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課贈與稅。因此甲君之農地經法院拍賣,即使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仍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贈與移轉,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課贈與稅,故甲君贈與農地遭法院拍賣價格雖低於公告現值,或者該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均不影響贈與價值之計算,惟民眾常誤以為免稅農地如經法院拍賣,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拍定價格核課贈與稅,故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致遭稽徵機關補徵巨額贈與稅,民眾不可不慎。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彭賴月娥,電話: 04-23051111 轉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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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10﹪稅率核課。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將從目前十級、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10%的低稅率,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亦分別調高至1,200萬元與220萬元。
該局指出,遺產稅調降稅率後,因搭配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原本適用11%以下稅率者,均享有免稅;又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846萬元者,亦無需繳納遺產稅。另因贈與稅之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則生前移轉現金或存款予子女之金額提高,遺產稅課徵之有稅案件將大幅減少。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以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部分,於98年1月23日之前死亡或贈與之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實屬誤解。該局表示於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新稅率及新免稅額核課,98年1月23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仍需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廖玉瑾,電話: 04-23051111 轉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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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遺產總額仍可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依此規定,生存配偶若欲申請該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為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財政部核釋放寬此類案件之申請期限,生存配偶倘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請求權業罹於消滅時效,繼承人如不為時效完成之抗辯且同意履行給付時,只要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申請扣除者,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如遺產稅業經稽徵機關核課確定者,則不適用。
該局另提醒民眾注意,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核准函後之2年內履行是項財產變動請求權價值財產交付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如未就相當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生存配偶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就該項補稅之事實,於繼承人未辦理財產交付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均可補徵遺產稅,民眾不可不慎。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旻靜,電話: 04-23051111 轉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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