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贈稅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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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稅務局表,私人捐贈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者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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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之贈與財產,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之財產,免依前揭規定核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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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實施,贈與稅率調降為10%,最近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洽詢之前已申報之贈與稅可否撤銷?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該局指出,已申報之贈與稅,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惟如符合下列情況得撤回贈與稅申報:(1)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2)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準此,贈與人除具備上述可撤銷之情況外,不得以稅率降低為理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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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惟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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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A銀行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1,715萬元,因特殊原因分別借子、女帳戶轉存,非贈與子女,為何被課贈與稅及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存款既以其子女名義存入,物權為其子女所有,不能指為陳先生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陳先生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子女,已生動產移轉占有之要件,自應申報贈與稅,其未依限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自98年1月23日起為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特提醒贈與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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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情形,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作參考,但該財產歸戶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核對後申報。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會因轉檔、歸戶、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以致不完整而有誤差,納稅人在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內之珠寶、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不會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繼承人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明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因該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最容易漏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又被繼承人贈與給配偶之財產因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更容易被遺漏,因此,國稅局籲請繼承人要特別注意,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外,還要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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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4
  財政部表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次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除了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率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外,建立合理罰則亦為修正重點之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1倍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稽徵機關對該類違章案件得審酌個案相關因素裁罰,以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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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免除或承擔債務,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3年間將出售土地款8,100,000元,為母償還合作社借款,經查獲依規定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8,100,000元,補徵贈與稅額938,000元。A君不服,主張其母向合作社之借款係供其本人使用,非屬贈與云云,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所稱「以贈與論」,係以法律為擬制法律效果之賦予,目的乃為防杜以本條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而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債務,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規範之視同贈與範疇。故依規定,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必就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之情形,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如否認該等資金流動非無償代償債務,自應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A君既未能提示其母先前向合作社借款支用之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以為證明,乃判決A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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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老周將土地出租給大大公司,約定由大大公司於土地上自費建屋使用20年,並且以老周之子小周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房屋為老周出租土地取得之代價,應屬老周所有,而老周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小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前述情況應以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課徵贈與稅,至於小周取得該房屋附有供大大公司使用20年之負擔,且該負擔足以使受贈價值減少,可於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額時,准依該房屋課徵房屋稅之折舊率核算減除20年之折舊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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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 中壢林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貸款購買不動產,於死亡時尚未還清,但貸款餘額高於該土地公告現值,其未償債務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如曾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全額扣除。

  至於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依本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其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之未償債務,其主要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未償債務扣除額不受該土地價值影響,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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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如被繼承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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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惟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函釋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日期文號: 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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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如已由繼承人其中一人出面申報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申報,且納稅義務人仍為全體繼承人,因此有短漏報遺產而應受處罰時,基於全體繼承人均有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所以處罰之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未出面申報遺產稅之繼承人,不能以不知情而主張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張君於96年1月間死亡,全體繼承人共有4人,經其中一位繼承人A君於6個月之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案經查獲尚有短漏報遺產800餘萬元,短漏遺產稅100餘萬元,遂依法就短漏稅額處以一倍之罰鍰,並以全體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嗣後另一位繼承人B君主張遺產稅申報之內容,完全是其兄A君一人所為,A君趁被繼承人陳君病危時,盜領被繼承人存款,以致有短漏報遺產情事,其惡意隱匿侵佔遺產,不應歸責於其餘之繼承人,因此不應負罰鍰責任。因遺產稅已由一人申報者,依法應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為申報,一人申報行為之利益與不利益應及於全體繼承人,一人短漏報之效果,其他繼承人自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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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目的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生前贈與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半年,將名下所有之某筆建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與其配偶,但並未取得任何價金,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該筆土地實際上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依稅法規定須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按繼承日土地公告現值250餘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卻漏未申報,除遭補稅82萬餘元外,並處以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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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張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育有子女3名,均欲拋棄繼承父親之遺產,各由孫子女共5名繼承,扣除額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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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會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又說,若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係於大陸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計算(財政部82.05.12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另債權人欲代位申報遺產稅者,應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向國稅局申請代位申報遺產稅(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11085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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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桃園李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遺產稅完稅證明書遺失了,可以申請補發嗎?申請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補發被繼承人遺產稅各項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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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A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 A君為未成年人具外國籍身分,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以A君的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爰將A君改列扶養親屬併其父母之申報案。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取有某甲公司高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於當時未成年人,有如此鉅額股利,顯見其持有該公司之股票金額應有數千萬元,對照其年齡顯屬特殊,為進一步了解,乃先調閱A君之前2年度之所得資料,卻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千元,而其父母在該2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而95年度取得該公司股利卻有減少,而與A君取得鉅額股利,呈現消長之情況,該局乃就此查核態樣,朝向父母有將股票無償移轉其子A君,涉有逃漏贈與稅查核,經調查後,發現A君持有之上開股票,係以A君名義購置,惟無法證明其有3千餘萬元資金支付款項,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千6百餘萬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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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贈與給配偶,聽說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否屬實?臺南市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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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比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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