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稅率10%

《賦稅》2009/2/2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1月23日生效,該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死亡於98年1月23日以後),均按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計稅,修正後的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1,200萬元,稅率由累進課稅改為10%單一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夫妻及有2名子女的四口之家為例,被繼承人之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90萬元,共計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846萬元,也就是說遺產總額未達1,846萬元者,無需負擔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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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截止後,辦理網路申報資料更正方式

《賦稅》2009/2/2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憑單採網路申報者,如於申報期間截止(98年2月2日24時)後始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請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向所屬轄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由所屬轄區國稅局收件並審查有無違章情形,再由申報單位選擇意願,採用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更正:

(一) 剔除該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錯誤部分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二) 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人工或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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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賦稅》2009/2/23
(桃園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方式逃漏贈與稅,乃依客觀情事擬制有贈與事實之存在,並據以課徵贈與稅,以期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但為顧及社會上親兄弟明算帳確有買賣財產之事實需要,於確屬買賣財產時,依前揭法令但書規定,仍不予課徵贈與稅,至於有關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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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每月薪資給付日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者,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計算應扣繳稅額

《賦稅》2009/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稅款。若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如年假)而扣繳義務人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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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辦理以支票分期繳納欠稅後,於第二期到期前未存入存款遭退票了要怎麼辦?

《賦稅》2009/2/23
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因有欠稅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以支票分期繳納後,於第二期到期前因一時疏忽忘記將錢存入支票帳戶中,接到銀行退票通知,才知分期繳納稅款之支票到期,而未將款項存入銀行帳戶中,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此時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到國稅局以現金繳清該筆分期之稅款,並領回退票,但因退票記錄可能對公司融資方面造成影響,該局特別提醒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及公司,應多注意分期繳納之票據兌領期間,在票據到期日前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中,以免因一時之疏忽造成信用不良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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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租賃所得課稅規定

《賦稅》2009/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依法將予以設算租賃所得。若出租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已依租賃契約書申報租賃所得,惟其約定之租金低於當地一般租金,國稅局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為無償借用,惟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若出租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水準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有前揭情形,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租賃所得。如有疑問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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