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
而拍賣價未達抵押權額者,認屬無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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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可先扣除200萬元之扣除額後,再依徵收率10%計算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又所稱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奬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企業併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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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發現部分扣繳單位填寫扣繳稅額為「零」的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要求受理情形發生,究竟扣繳稅額為「零」,是否要填報繳款書?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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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4/1
  高雄關稅局表示:預估發票辦理繳納保證金放行案件,且納稅辦法為「65」(預估稅捐)者,比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徵收程序,先按原申報價格核算營業稅額徵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海關稅單),事後海關正式核定稅捐,如應補繳營業稅案件,再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營業稅案件,無須再辦理退稅,以簡化通關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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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兄弟間資金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之課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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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需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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