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稽徵程序/罰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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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如納稅義務人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又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因而發生逃漏所得之結果,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款所謂之「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要件,則稅捐核課期間應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君提示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拍賣公告等資料影本,主張並未取得該設定抵押之本金及利息,並經國稅局同意註銷原核定利息所得,嗣國稅局復依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受償情形,核定○君利息所得3,544,110元,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本件○君既明知經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獲配利息3,544,110元,竟未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卻聲稱並未取得本金及利息,並提供其他證明文件蓄意誤導該局將原核定利息所得予以註銷,是○君該行為符合前揭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明知有所得卻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破壞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除補徵稅款外,依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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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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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低報個人所得而高報營利事業收入方式,圖以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實際所得,除須補稅外尚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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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遞遭駁回者,應依通常之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間內(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向財政部申請訴願再審,否則,恐將遲誤行政訴訟之期間,喪失行政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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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核定稅額繳款書等行政機關之文書由納稅義務人住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者,與交付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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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未逾5年限者,應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縱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捐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且一經限制出境後,必須將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或抑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5年,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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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天,但是起算點並不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應有之權益。
由於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情形,稽徵機關會同時填發繳款書,而納稅義務人對該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如果仍有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仍會再次填發繳款書,上該兩次繳款書都有記載繳款期間,但是法律效果其實不同,前者繳款期限是申請復查的起算基準;惟後者卻不是提起訴願的計算點。

  就申請復查而言,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所載繳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30日內提出申請;至於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達到之次日起30天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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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人投訴,稽徵機關常以檢舉人逾期未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將案件免議結案,詢問得否對該處理結果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行政機關對檢舉事項所為之答覆,僅係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生具體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應屬事實通知,而非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是檢舉人對稽徵機關處理檢舉案件之方式尚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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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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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如未設管理人,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公同共有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單向公同共有人中任1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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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480萬元為限。」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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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於 2月4日接獲本縣那瑪夏鄉民眾周○○來電詢問欠稅是否可以分期繳納?地方稅務局表示:鑑於國際金融海嘯衝擊,國內經濟景氣低迷,失業率攀升,為協助及紓緩納稅人經濟困境,如因經濟狀況不佳、遭逢裁員減薪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納者,可向所轄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由該處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酌情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繳納稅捐之負擔。
  各項稅捐繳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該局並提醒納稅人,如獲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者,請依分期繳納期限按時繳款,如未依限繳納,執行處得廢止分期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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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未在期限內繳納,每超過2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超過30天仍未繳納,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財產。為適時保全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個人確定的欠稅金額達100萬元、公司行號達200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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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因該局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該局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只要提出具體證明向該局申請退還,經該局查明確應退還者,將不受稅款需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之規定,且退還之稅款亦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本條修正施行前,因前項情形致溢繳稅款者,也適用修正後規定。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仍需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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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稅捐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或稅單,經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不到時,得將稅捐文書、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且一經寄存送達不論納稅人有無領取郵件,都會發生送達效力;所以,稅務局籲請納稅人平時應留意郵件之招領通知,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稅單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徒增不必要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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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納稅人持行政執行處欠稅通知函至稅務局詢問,汽車已於94年初遺失並已向警察機關報備,為什麼還會再接到牌照稅欠稅催繳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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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公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局送達人員將文書送達至應受送達處所若無人接收郵件時,郵局送達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也就是說;當您看到您家信箱或門首黏貼著一張紅色的郵局送達通知書時,該公文書已經合法送達,該公文書內容登載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及期限等,從送達之當天起即產生法律之效力,並開始進行期限之計算,所以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提醒您注意,要儘快至指定之郵局洽領。
  地方稅務局指出;97年開徵之地價稅有部分因繳款書遺失或忘記繳納者,稅務局為提醒納稅人儘速繳納以免受罰,近日內已展開97年地價稅繳款書之補發作業,並委託郵局送達,請於收到補發之97年地價稅繳款書時,於繳納期限內至各稅款代收處繳納,或若當您看到您家信箱或門首黏貼著一張紅色的郵局送達通知書時,要儘快至指定之郵局洽領,以免超過繳納期限而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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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查詢,因欠繳97年地價稅12,000元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移送花蓮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已繳應納稅款半數,因已依法提起訴願,可否要求撤回執行?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欠繳稅款稽徵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然如經移送執行後,納稅人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者,依據財政部81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可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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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賦稅》2009/2/1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依法申請復查,可自行擇定於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若經行政救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稽徵機關會自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若選擇不於限繳期限內繳納,如經行政救濟確定,仍有應補繳稅款,應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提起行政救濟時,宜慎選繳納時點,俾免多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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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個人,其欠稅仍要繼續執行。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負責人電話詢問,其被限制出境因已逾5年,於日前解除出境限制,則公司欠稅是否亦主動註消?
國稅局指出:依據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納稅義務人個人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故如有被限制出境期間滿5年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但上開規定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全措施的解除,並不意謂欠稅亦可一筆勾銷,欠稅是否逾法定徵收期間,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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