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稽徵程序/罰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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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2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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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7

  【桃園訊】 王女士配偶95年過世,王女士誠實辦理遺產稅申報,也經國稅局核定,只是遺產稅金高達2000餘萬元,王女士因繼承的現金尚有他用,遂申請以繼承之遺產房地抵繳遺產稅款,遭國稅局否准後也隨即提起訴願,沒想到日前卻突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要繳交一筆遺產稅的滯納金,王女士深感不解,認為她對遭否准實物抵繳部分既已依法提起訴願,為何還要被加徵滯納金,要求國稅局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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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倘其欠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而所禁止處分之財產低於欠稅金額兩者顯不相當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規定,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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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核准延期繳納,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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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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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提醒納稅人,接到稅捐機關的處分,在限繳日內如有疑義,可以先提出查對更正,經說明後若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來處理,因為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未繳,則必須移送強制執行,如果對處分不服,還有救濟的途徑,可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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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如係逾法定期限始申請復查,因程序已不合法,復查申請將遭駁回,若未繳納稅款者,除補徵稅款外,尚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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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納時,可以在納稅期間內就現金繳納不足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如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繳納期限,才申請實物抵繳者,稽徵機關雖然也會受理,但是逾限繳日起到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止的這段期間,將按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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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該項禁止處分與提供財產作為欠稅之相當擔保並不相同,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經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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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虛列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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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既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執行扣押薪資、帳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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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案,主要是提高欠稅限制出境金額門檻並明定限制期間不得逾5年。欠稅金額達10萬元以上者,就欠稅人相當比例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個人欠稅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欠稅金額達200萬元以上者,如無相當財產可辦理禁止處分或禁止處分財產不足者,即辦理欠稅人限制出境之保全處分,欠稅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如欲出境必須提供相當欠稅金額的擔保品,始得免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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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地方稅滯納案件之「行政執行傳繳通知書」,行政執行滯納案款在2萬元以下,可於限繳期限內至OK、全家、統一、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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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0
  近來在景氣不佳及失業率攀升的衝擊下,不少人因檢舉獎金而不斷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檢舉逃漏稅,惟綜觀這些檢舉案,大都是利用報章雜誌及網站登載之公開資訊,或沿街抄錄店家名稱,臆測營業人逃漏稅,因未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依規定不予受理,卻常引起檢舉人誤認為國稅局故意拖延、刁難檢舉人或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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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君因滯欠89年度綜合所得稅120,000元,經該局於91年2月25日移送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王君來電詢問:96年3月5日以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未結之欠稅案件如已超過5年,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定後是否能即刻註銷該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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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因欠稅未繳,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金額標準,除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負責人張君並經該局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嗣後該公司欠稅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乃就全部欠稅金額按所准期數開立支票交予行政執行處,雖各分期稅款均如期兌現中,但張君以分期繳納為由向財政部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卻仍遭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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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抵繳積欠,應依下列順序辦理抵繳︰
一、同一稅目之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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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訂有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繳納困難,並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延期繳納,惟如對核定之稅額亦有不服,仍應於原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並非以核准展延後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迭有申請延期而對核定稅捐併有不服之納稅義務人,因誤解復查期間之起算日,而遭訴訟裁定不合法之案例,爰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又96年度所得稅之補稅案件,已陸續發單,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復查期間之起算日,而造成「程序不合」,影響自身權益,如擬申請延後繳稅,且對核定內容亦有不服者,應另案申請復查。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錦桃,電話:04-23051111轉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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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6
  營利事業對於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申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營利事業應蓋章之外,並應填具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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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只要發現欠稅人有薪資收入,行政執行處即會據以執行,最高可請欠稅人服務之公司或機關按月扣取薪資三分之一,直到繳清欠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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